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調高為60%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重要公告公 告 對 象學生
公 告 主 題
【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調高為60%
公 告 內 容
依教育部105年1月13日來文提出:104年12月30日發布之總統令針對社會救助法做修正,其中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60%,並於105年2月1日施行。

故104學年度第二學期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即由原本補助30%調整為60%,若已申請其他減免項目或弱勢助學補助之同學,且也兼具中低收入戶學生資格者,請於105年1月20日~2月26日前備妥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儘速向課外組提出更改申請補助項目,以利修改減免身分。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6/1/20   至 2016/2/29   
點 閱 次 數



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全校師生說明會資料(104年10月6日)



公 告 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訊 息 類 別重要公告公 告 對 象學生
公 告 主 題
@召開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全校師生說明會
公 告 內 容
開會事由:召開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全校師生說明會。
開會時間:104年10月6日(星期二)上午10時。
開會地點:S104。

※除甲種工讀生及丙種工讀生代表外,歡迎與本議題有關之師生(科技部、產學類、典範計畫、教學卓越計畫、推廣教育、政府部會計畫)自由前往參加。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時 間
 2015/10/1   至 2015/10/6   
點 閱 次 數
357



 南臺科技大學


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全校師生說明會
會議資料



時間:10410610
地點:S104會議廳


          
壹、議程... 2
貳、單位說明... 3
一、辦理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全校師生說明會... 3
二、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草案)... 4
三、「校園職場實習」課程... 7
四、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參與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同意書... 8
五、南臺科技大學「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學習自我評量表... 9
六、南臺科技大學勞僱型計畫兼任理同意書... 10
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11
八、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15
叁、問題討論... 21
肆、提案單... 21
項次
時間
說明事項
報告人(單位)
1000分至1005
主席致詞
張副校長鴻德
1005分至1015
辦法草案
學務處課外組
1015分至1030
學習型兼任助理
教務處
1030分至1040
勞僱型兼任助理
研發處
1040分至1045
爭議處理機制
學務處課外組
1045分至1100
問題與討論

1100
散會






壹、制訂校內辦法草案
訂定本校「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草案)」對相關權利義務做整體性規範。(如附件一)

貳、學習型與勞僱型分流
一、學習型(包含現行甲丙種工讀生、TAAA,部分計畫類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
()由通識教育中心開設0學分之「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如附件二),各單位聘用學習型助理時需與學生個別簽訂「參與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同意書」,(如附件三),並於實習過程,由實習單位主管或輔導老師依據「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學習自我評量表」考核(如附件四)
()學生於學制內累計校園職場實習津貼超過1萬元,等同於通過「本校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之職場見習課程或專案實習課程,可抵免「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並於畢業成績單登錄通過校園職場實習課程。
()若累計實習津貼未超過1萬元,視為沒有通過校園職場實習課程,不能抵免「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也不會在畢業成績單登錄。
二、勞僱型(包含部分計畫類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
計畫類學生兼任助理,得經計畫主持人及聘任學生同意,經學校聘任程序,簽訂「勞僱型同意書」,由計畫內經費支應學生兼任助理勞健保及勞退相關費用,並由人事室協助完成加退保事宜。(如附件五)

參、建立爭議處理機制
成立「學生兼任助理權益申訴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學生會代表2人、教師代表1人、法律專家1人所組成,並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教師代表、法律專家學者由校長聘任之。
若學生對於學習或勞雇身分認定有爭議,或認為處置有損害學生權益,均可依辦法提請申訴,如若仍有爭議,學習型可向教育部提請行政救濟,勞僱型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

參考資料

1046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
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附件六)

104 6 17 日勞動部勞動關2 字第1040126620 號函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附件七)



附件一
 

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草案)
                                                          104OOOO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兼顧培育人才之目的並保障學生學習及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特依據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訂定「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保障之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兩類。
「學習型」兼任助理:係指本校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活動者。
「勞僱型」兼任助理:係指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如屬承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書面確認雙方關係,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第三條  「學習型」兼任助理所為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的範疇如下:
一、課程學習之範疇如下:
(一)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二)前款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校園職場實習、教學實習、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三)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四)符合前三款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服務學習:
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或學校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校園職場實習服務、教學實習或其他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或活動。

第四條  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除依本校課程相關規範實施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二、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課程學習不得要求學生進行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性質工作並得依課程學習屬性對修課學生投保商業保險,以增加學生安全保障。。
三、校內各實習單位得視需要規劃於每學期課程學習期間或結束後,依其公告核發標準,於所屬經費項下核發符合條件之學生獎助學金、研究津貼及補助等。
四、學習期間之相關研究成果,除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原則事先協議之:
()著作權歸屬:
1.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授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之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專利權歸屬:
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指導教授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指導教授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

第五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應完成校內聘顧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於到職日完成簽訂勞動契約事宜。前項契約內容應包含聘期、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酬勞、權利義務及其他工作條件等事項。
計畫主持人擬僱用「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臨時工或工讀生應事先經學校核可。

第六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工作酬勞之給付,依勞資雙方約定時間核發。但因補助機關尚未核撥經費等特殊原因者,從其約定。惟不得預扣工作酬勞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七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因業務需要,經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指定加班者,應事先申請,並經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加班。未依規定完成核定程序者,不得視為加班。前項加班得選擇補休或支領加班費。

第八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前項人員如須請假或調移工作時問者,應事先辦妥請假或調班手續。如因疾病或緊急事故,應先口頭報告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經其同意,或委請同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勞僱型」兼任助理請假及差假,由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依本校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出勤紀錄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第九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協助或參與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除雙方另有約訂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著作權歸屬: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受僱人之研究成果不得作為論文、著作,亦不得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
二、專利權歸屬:受僱人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本校。

第十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到職時,本校(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各單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契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辦退保(轉出)及停繳勞工退休金。
前項人員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及自提之勞退金,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單位主管負責。

第十一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如擬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核准復,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得申請核發離職證明書。
未依預告期間提出辭呈逕行離職,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或本校之一方,於聘僱期問,如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本校相關規定所訂終止契約情事者,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與「勞僱型」兼任助理於聘僱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任職。
二、兼任助理應依工作時問出勤,並親自簽到退,違者議處。
三、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四、兼任助理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並接受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其他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
五、兼任助理於工作時間內,非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六、本校因業務需要,在不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下,得為工作之調整。
七、兼任助理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八、僱用兼任助理,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得有就業歧視。

第十四條  本校與「勞僱型」兼任助理問之權利義務除依處理原則及本辦法外,應依勞基法及其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為增進校內和諧及落實學生權益保障,本校設置「學生兼任助理權益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或「勞僱型」認定之爭議,或對措施處置,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學生得於作成該措施或處置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提出申訴前,應由所屬系所(院)、計畫執行單位或其他學習主管單位先行協調處理,並提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學生會代表2人、教師代表1人、法律專家1人所組成,並由行政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教師代表法律專家學者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除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之情形外,應於收到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評議結果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評議。但評議結果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校應於作成前項評議結果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及計畫主持人(教師、單位)。

第十九條  本校相關單位得依本辦法另訂定執行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校園職場實習」課程

開課系所
通識教育中心
課程名稱
校園職場實習
學分數
0學分
教學目標
在校園職場實習課程中,瞭解活動辦理、服務同學與行政服務之理念與管理,培養同理心並互助學習、關懷,以增進專業技能之實用性。
課程概述
學生自行安排至校園相關單位,作為校園職場實習,見習校園各單位行政服務、活動辦理與服務同學之管理與作法,自我學習與協助同學適應校園生活。
學生至校園相關單位的職場實務實習,過程中負責開課單位須至實習校園相關單位進行訪視輔導,並與輔導人員進行對談瞭解學生實習狀況。
通過課程之認定
1.     採四年(大學部四技)或二年(大學部二技)累計,若累計校園職場實習津貼超過1萬元,等同於通過「本校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之職場見習課程或專案實習課程,可抵免「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並於畢業成績單登錄通過校園職場實習課程。
2.     若四年或二年累計校園職場實習津貼未超過1萬元,視為沒有通過校園職場實習課程,也不能抵免「校外實習」必修課程,也不會在畢業成績單登錄。
學生核心能力
1.     具有整合職場需求必備之語文與資訊能力。
2.     具備整合創新及多元化專業知識能力。
3.     強化實務技能與表達溝通能力。
4.     具有職場上所需人文與敬業合群的素養。
5.     具有熱誠抗壓與服務關懷的態度。
評量方式
由同學於階段實習活動完成後,進行自我評量,以檢核學習成果,並由輔導老師審核學生是否增進上述之核心能力。


南臺科技大學學生參與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同意書


附件三
 
學期
___________學年度  *上學  *下學
姓名

學號

系所

班別

學習性質
(請勾選)
*課程學習
(包含實習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校內學習人才培育活動)
*服務學習
(例如校務活動、行政參與、社團帶領或行政實習等)
*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
(請勾選下欄學習成果歸屬)
1.   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但於實習期間經輔導老師考核通過者,發給實習獎助學金。
2.   該學習活動,與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
3.   已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之學習成果歸屬
(請勾選)
放棄
學生
師生共有
供學生論文發表或學位取得合理使用
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同意恪遵本校參與校園職場實習課程之相關規範。
學生簽章

日期
               
輔導老師
簽章

日期
               
若有歸屬活動,請註明活動名稱

承辦主管簽章



南臺科技大學「校園職場實習」課程學習自我評量表

附件四
 
 

親愛的同學,您好!
為讓同學瞭解活動辦理、服務同學與行政服務之理念與管理,培養同理心並互助學習、關懷,以增進專業技能,本校特開設「校園職場學習」課程,讓同學可藉由參與課程所提供之各項實習,培養職場就業所需之核心能力,厚植就業競爭力。敬請同學於本項實習活動完成後,填寫自我評量,以檢核學習成果,及做為本課程未來檢討改進之參考。

活動名稱

班級

學號

姓名

請您以15分標示進行本項實習,對您的就業核心能力提升程度:
(5分代表很多,1分代表很少)
序號
就業核心能力
提升程度
5
4
3
2
1
1
專業知識
2
實務技能
3
資訊能力
4
整合創新
5
外語能力
6
熱誠抗壓
7
表達溝通
8
敬業合群
9
人文素養
10
服務關懷

學生簽章

日期
         
輔導老師
簽章

考核通過
考核不通過
日期
         
註:如對「校園職場實習」課程提供建議,敬請填寫於背面。




附件五
 
南臺科技大學勞僱型計畫兼任助理同意書
104.09.29製表
計畫
主持人
姓 名

兼任
助理
姓 名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計畫編號

身分別
¨學生:○本校、○外校
¨非學生
工作期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計畫類型(請勾選)
(須檢附佐證資料)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須檢附核定清單
□典範計畫:須檢附核定公文
□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檢附核定清單
□教學卓越計畫:須檢附核定公文
□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學合作計畫:須檢附核定清單
□政府部會計畫:須檢附核定公文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一般產學:須檢附核定合約書
□推廣教育:須檢附開班課程表
相關原則
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型態定義
1.  受學校雇用之學生兼任助理,從事協助學校或計畫主持人計畫工作,而以提供勞務獲致工資為目的者。
2.  勞僱型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應於兼任助理到職前辦理勞()保事宜,並不得追溯聘期。
3.  勞僱型兼任助理依本校及勞基法規定應有出勤紀錄可稽,其工資、工時及延長工作時間應符勞動法令規定。
4.  勞僱型兼任助理聘期不得任意提前終止。
權利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成果
歸屬
協助或參與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本校享有智慧財產權。
2.  依專利法第7條規定,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本校。
兼任助理
同意簽名
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同意恪遵勞動契約之約定並遵守本校計畫人員之相關規範,同意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
《兼任助理簽名》
   年  月  日
計畫主持人同意簽名
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請同意申請勞僱型兼任助理。
《計畫主持人簽名》
   年  月  日
【由承辦單位填寫/審核】
審核結果
1.申請條件:¨符合、¨不符合
 2.佐證資料:¨有檢附資料、¨無檢附資料
承辦人
簽章

單位主管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辦窗口
1.研究發展處(分機1561-1562):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科技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與產學合作計畫-劉釋霞;政府部會計畫-林明玉、推廣教育-蘇怡如。
2.產學合作處(分機1501-1502):一般產學-林易蓉、典範計畫-蕭文婷
3.教學發展中心(分機1801-1803):教學卓越計畫-周瑞敏